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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关于土地复垦“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实施细则的公告

发布时间:2017-09-12      来源:耕地保护司        打印       分享到

  2017年第23号

  

    为全面贯彻落实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电视电话会议精神,依据《国务院关于印发2016年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工作要点的通知》(国发〔2016〕3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5〕58号)要求,按照国土资源部“双随机一公开”工作部署和安排,规范土地复垦“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工作,研究制定了《国土资源部土地复垦“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实施细则》,现予公告。

  2017年8月10日

  国土资源部

  土地复垦“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2016年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工作要点的通知》(国发〔2016〕3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5〕58号)及国土资源部“双随机一公开”工作要求,规范土地复垦“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工作,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是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土地复垦条例》《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及土地复垦相关政策规定,国土资源部组织实施土地复垦监督检查时,采取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监督检查人员,及时公开抽查情况和查处结果的活动。

  第三条 土地复垦监督检查坚持依法依规、公正高效、公开透明、稳步推进的原则,以目标和任务为导向,强化市场主体自律和社会监督,提高监管效能,维护公平正义。

  第四条 国土资源部建立土地复垦义务人名录库,明确土地复垦随机抽查对象。随机抽查对象为国土资源部批准取得采矿许可证的矿业权人,即土地复垦义务人。土地复垦义务人名录库根据变动情况动态调整,每年向社会公布。

  第五条 监督检查人员名录库由国土资源系统相关业务、执法工作人员,部相关技术支撑单位工作人员、土地复垦专家库专家等组成。监督检查人员名录库根据监督检查人员变动情况动态更新。

  第六条 建立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监督检查人员的“双随机”抽查机制。通过摇号等方式,从土地复垦义务人名录库中随机抽取检查对象,从监督检查人员名录库中随机选派监督检查人员。对于重大问题或舆情反应的热点问题,可以设定类别条件选择检查对象或监督检查人员。

  第七条 采取内业上图核查与实地随机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开展检查,既保证必要的覆盖面和工作力度,又防止实地检查过多。原则上一个项目3年内不重复抽查。对被投诉举报较多、列入异常名录或有严重违法违规记录等情况的项目或地区,加大随机抽查力度,提高抽查比例和频次。

  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委托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开展监督检查工作。

  第八条 依法监督检查土地复垦义务人是否依法履行复垦义务。检查内容主要包括:土地复垦方案编报与备案、土地复垦资金保障与使用管理、土地复垦实施与验收,以及复垦利用与成效等。依法由有关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代为组织复垦的,要检查复垦义务人土地复垦费缴纳情况。

  第九条 土地复垦“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按照公布监督检查名录、组织开展监督检查、提出处理意见、公布检查结果的程序开展。

  第十条 土地复垦义务人应依法进行土地复垦年度报告,于每年1月份通过“国土资源部土地复垦监测监管信息系统”(中国土地整治网http://www.lcrc.org.cn)上报土地复垦义务履行情况。地方各级有关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据土地复垦年度报告情况对土地复垦义务人履行义务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国土资源部将通过国土资源遥感监测“一张图”和综合监管平台,应用最新的遥感影像图和土地利用变更调查成果,对土地复垦义务人名录库中的项目土地复垦情况进行上图,开展日常监管。国土资源部根据上图和日常监管情况、矿山项目数量及类型、土地复垦年度报告等情况,确定实地抽查比例和频次,组织开展实地随机抽查。

  土地复垦义务人接受实地检查时,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

  第十二条 检查中发现矿山企业有不符合土地复垦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行为的,纳入矿业权人异常名录;已纳入绿色矿山名录的,予以除名。

  土地复垦义务人应当依法依规整改,处理结果及整改情况作为有关部门是否审查通过项目建设用地申请,是否批准新的采矿许可证申请或者采矿许可证延续、变更、注销申请的依据。

  第十三条 在遵守保密规定的情况下,检查结果在国土资源部信息平台上予以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四条 开展土地复垦“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工作,应当严格遵守各项法律法规制度,遵守工作纪律,切实做到依法行政、廉洁执法。同时做到全程留痕,实现责任可追溯。

  第十五条 依法报国务院批准的交通、能源、水利等建设项目及其他生产建设项目土地复垦监督检查工作,由各省(区、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按照当地“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有关规定组织开展;无相关规定的,可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十六条 本细则由国土资源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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